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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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考点: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 勤俭节约
注意:旧法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表述正确。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考点:合格 符合规定标准 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考点:
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多选题备考)
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考点:
校长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国境内定居(选择题备考)
教职工代表大会(即工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批准设立针对学校 登记注册针对教育机构)
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
校办产业独立
【知识链接】法人不是一个人,而是某一个组织。校长是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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