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代理

来源:招教网时间:2023-12-25 10:49:44责任编辑:zz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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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举例:我以王老板的名义跑到王志和家买了一顿臭豆腐。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结婚、离婚、收养、遗嘱)

二、代理的分类。

1、有权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

测试题

1.(单选题)甲的代理人乙在甲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替甲向丙购买了一批水果,由于市场不景气,该批水果严重滞销。则这个损失应由(  )承担。

A.甲

B.乙

C.丙

D.甲和乙共同

2.(单选题)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

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丙受甲之委托出席合同签约仪式

C.丁受甲之委托接受赠与

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

3.(单选题)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的是(  )

A.货物买卖

B.婚姻登记

C.房屋租赁

D.民间借贷

4.(多选题)根据民法规定,依照(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A.法律规定

B.交易习惯

C.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D.当事人约定

答案:A B B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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